采购人常犯的8个政府采购高频违规点,附真实处罚案例
做政府采购,有几个问题采购人问得最多,说出来你可能都耳熟:
“采购计划是不是我们自己内部走个流程就行?”
“一个预算拆成几个小单子,分开采,是不是就不算规避招标?”
“评标报告推荐了第一名,但我觉得第二家更顺眼,能不能定第二家?”
“合同都签了,供应商说想换个型号,价格一样,改一下没事吧?”
“项目干到一半,想加点采购量,超过10%会怎样?”
“合同签完忘记公告了,补发一下行不行?”
这些问题,每一个背后都有处罚记录。今天不按法条顺序讲,就按大家平时遇到的高频场景,一个一个说清楚。该引用法条的地方引用,该看真实案例的地方看案例。
1. 采购实施计划,是不是内部过一下就行?
很多采购人把采购实施计划当成内部流程。单位里写个计划、开个会、领导批一下,就觉得自己合规了。
真不是这么回事。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说得很清楚:采购人应当根据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已批复的部门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
注意最后几个字——报财政部门备案。不是内部存档,是外报备案。
案例:巴中市交通运输局晚会服务项目
项目用了财政性资金,达到当地限额标准,采购人确实编制了实施计划。但只在单位内部走完流程,没报财政局备案,然后就启动采购了。财政局定性:内部审批不等于法定备案。违反《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适用第六十七条第(一)项,警告、整改、责任人处分通报。
案例:石家庄市鹿泉区城乡卫生管护中心
2023到2025年生活垃圾处理项目,累计预算4400多万,没编实施计划、没备案,直接签了11份合同。审计移送线索后,警告、整改、责任人通报。
所以实操上记住两点:
第一,采购实施计划不是预算申报。预算批了,不等于能直接采,实施计划是另一个动作。
第二,备案必须在采购启动前完成。先招标、先签合同,再补计划补备案,都算违法。
2.预算拆成几个小项目分开采,算不算规避招标?
这个问题,可以说是被罚最多的误区。
很多采购人以为,只要每个子项目金额低于公开招标限额,单独立项、分开签合同,就没事。
监管审查根本不看立项个数。看的是四个点:同一个财政年度、同一个预算项目、同一品目、累计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写得很明确: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人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同类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多次采购,累计金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属于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
案例: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医院
当地公开招标限额200万元。医院2023年度计划采购5台彩超,预算合计1278.4万元。没走公开招标,拆成5个独立项目,分别用竞争性磋商。同一个年度、同一个品目、累计金额达标,直接认定为化整为零。警告、整改、责任人处分通报。
还有八种“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财政部门处罚文书里经常出现:
• 虚构单一来源情形,编造“唯一供应商”“紧急情况”
• 人为制造流标,招标文件设排他条款,流标后转谈判
• 先干后招,项目都做完了再补招标流程
• 同一主管单位让多家下属单位分头采购同类产品
• 把货物服务包装成小型工程
• 滥用网上商城小额采购,大需求拆小订单
• 虚假分期续签,一年一签压低单年度金额
• 场外采购不进监管平台
这些都不是轻微程序瑕疵。一旦被认定,合同可能宣布无效、重新采购,责任人要被追责。
所以,判断能不能分批采,关键看有没有“主动拆分、规避招标”的意图。年初就有完整需求,故意拆开,就是违法。如果是年中新增资金、履行了正式预算调整手续,那另当别论。
3.评标报告推荐了第一名,能直接定第二名吗?
不能。
这个问题的标准答案,几乎刻在每次培训的PPT里:采购人在定标这件事上,没有自由心证。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小组推荐的中标或成交候选人中,按照顺序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
只有两个例外:第一名书面放弃;或者财政部门依法认定第一名投标无效或中标无效。
“我觉得第一名报价偏高”“担心履约能力”“内部会议觉得第二名方案更好”“跟第一名合作过不愉快”,这些理由统统不构成法定顺延事由。
案例:某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疗设备运维服务采购项目
公开招标,第一名A公司、第二名B公司。采购人内部讨论说,A公司有多条被执行人信息,担心履约纠纷,想直接定B。
但招标文件没把被执行人记录列为资格否决条件,采购人也没向财政部门申请认定A投标无效。A公司投诉后,财政局核查认定:被执行人记录不等于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不存在法定跳过第一候选人的情形;采购人无正当理由不按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
最后责令采购人按顺序定A,警告,责任人通报。
这里有个细节。如果采购人真的觉得第一名有问题,正确的路径是收集线索书面报告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来认定。不能自己认定第一名不合格,然后直接选第二名。
代理机构如果遇到领导提这种要求,一定要书面提示风险并留存记录。没有法定依据,应拒绝执行。
4.中标后供应商说想换个型号,合同能不能改?
这个问题,可以说是合同阶段的头号杀手。
答案是:不能改。价格一样也不行,双方都同意也不行。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文件和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构成了双方合同缔约的法定基础。正式签合同时,不能通过私下协商修改实质性内容。
实质性内容包括哪些?
标的品牌、型号、规格、数量;服务内容、范围;成交总价及分项报价;交付期限;付款节点和比例;质保期、验收标准、违约责任等等。
案例:内蒙古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学校公开招标采购研修基地硬件设备,A公司中标。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供应商说与上游设备厂商价格谈判失败,双方一致同意:正式签合同时,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约定的大部分设备品牌、型号,替换成其他品牌产品。
财政部门认定:合同标的与采购文件、投标响应内容存在重大实质性差异,违反《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和《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四)项。采购人被警告,责任人被处分通报,合同要求纠正,无法纠正的重新采购。
很多人不理解:供应商自己提出来换货,采购人也同意了,怎么就违法?
因为政府采购是公开竞争机制,所有竞争条件在采购文件中锁定。事后更换设备,实质是变相改变中标竞争结果,损害了其他未中标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权利。
实操建议
合同签署前,做一次“三单比对”——采购文件里的拟签合同文本、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待签的正式合同。重点核对标的、数量、型号、总价、付款条件、工期、质保、验收、违约责任。有出入,马上停。
5.合同履行中追加采购,10%红线怎么算?
先说结论:10%按累计算,拆成几份补充合同也没用,合并计算。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合同履行中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服务,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签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注意“所有补充合同”这几个字,就是累计的意思。
案例:武汉蔡甸区殡葬管理所
原合同是殡殓火化柴油供应,服务期一年,合同金额300万元。实际履约期内供货金额327.17万元。采购人在合同到期前发函,直接延期供货3个月,继续采购相同规格柴油,新增58.6万元。
财政部门认定,履行期间追加相同标的采购金额合计超过原合同金额28.59%,远超10%上限。超出部分没有重新组织采购,仅以延期函方式延续供货,违规。
采购人被警告,责任人移交主管单位处分并通报。
实务里,服务类、持续供货类项目是重灾区。很多单位觉得“延期几个月”问题不大,但实质就是追加相同标的。延期通知书、工作联系单、备忘录,都不能替代法定采购程序。
还有几种典型违规:
• 原合同100万,一次性追加15万,直接超线
• 原合同100万,签3份补充合同,每份8万,累计24万,单份没超但合并超了
• 年度保洁、运维项目用延期函延长服务期限,新增费用叠加后超10%
• 教材、耗材按预估量签约,实际持续补货,增量超10%
如果预计增量可能超过原合同10%,超出部分应当单独立项、单独采购,不要打包进原合同补充协议里。
6.合同签了想中止或解除,双方同意算不算违规?
这个问题,很多采购人栽得不明不白。
答案是:只要没有“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这个法定理由,双方再怎么协商一致,都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违规。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写得很清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唯一例外就是公共利益受损。
案例:鄂尔多斯市财政局通报案例
采购人以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设施设备,某企业成交,合同明确约定了设备品牌、规格型号。履约阶段,供应商申请更换其他品牌设备。采购人没做合法性研判,直接同意,双方签了补充协议,变更了中标产品品牌。
财政部门认定,不存在公共利益受损的法定情形,属于擅自变更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被警告,责任人处分通报,中标供应商也被罚款9761元。
实务中,擅自变更的形式很多:
擅自变更:换品牌型号、调整服务范围、改变付款节点、大幅变更施工内容、修改验收标准
擅自中止:内部工作计划调整、预算暂时没下达、领导更换,单方通知供应商暂停项目
擅自终止:以“方案调整、预算取消”为由单方解除;私下协商一致签解除协议再重新招标;甚至劝中标供应商主动放弃项目
这些情况,只要没有公共利益受损的充分证据,都会被认定违法。
有一个点要特别注意:中标通知书发出、合同签署生效以后,就不能再以“采购任务取消”随意终止合同。很多采购人把中标阶段的废标逻辑,套用到合同生效后的解除上,完全错误。
7.合同公告晚几天发有没有关系?公告和备案是不是一回事?
晚一天都不行。
《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规定,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2个工作日是刚性的,没有容错空间。不能以“经办人忙”“代理机构忘了”当理由。
案例:邯郸市永年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3年春节慰问品采购项目,合同2月8日签的,4月25日才公告,逾期两个多月。采购人被责令整改、警告,责任人和分管领导内部问责,行业内通报。
很多单位还把合同公告和合同备案混成一件事。
这是两项独立义务。公告是信息公开义务,2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是向监管部门报送合同副本,7个工作日内完成。只公告不备案,或者只备案不公告,都可能被认定违规。
公告违规的常见情形还有:
• 完全没公告,以为发中标公告就够了
• 公告平台不对,只发单位官网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没发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
• 内容不完整,只上传封面或摘要,把合同金额、标的名称遮蔽掉
• 补充协议没公告
• 错误适用“商业秘密”把整个合同不公开
这里明确一下:标的名称、规格、单价、合同金额不属于商业秘密,不得屏蔽。
所以,签完合同当天,就安排公告动作。别拖。
8.合同备案7个工作日够不够?代理机构忘了怎么办?
这个问题的答案,跟公告一样刚。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7个工作日,按合同双方签字盖章日期起算,不含周末和法定节假日。
案例:大邑县出江镇公立卫生院
中药饮片采购项目,合同签完超过7个工作日才完成备案,而且备案合同内容不完整。被财政部门责令改正、警告,责任人处分,处罚信息对外通报。
实务里,备案违规的高频情形有:
• 单纯逾期
• 完全漏备案
• 备案被退回后没及时补正,再次提交超期
• 只公告不备案
• 补充协议没备案
• 只线下纸质报送,不做线上备案
有几个“抗辩理由”在财政处理中基本不被采纳:“供应商延迟盖章”“代理机构忘记操作”“财务审批流程还没走完”“项目金额小”。 只要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统一适用这个规则。
这里要特别提一句:即使把合同公告和备案工作委托给代理机构,对外承担法定责任的仍然是采购人。代理机构忘了,罚的还是采购人。所以内部要有时间节点管理,签合同当天启动两个动作,一个2个工作日,一个7个工作日,分别留痕。
就最后说几句
这八个问题,归纳起来其实就几句话:
• 计划备案要事前做,内部审批代替不了法定备案。
• 规避招标看年度累计,不看合同份数。
• 定标按推荐顺序走,采购人没有挑选权。
• 合同不能改实质内容,供应商同意也不行。
• 追加采购10%是累计红线,拆开也白搭。
• 合同履行中变更、中止、终止,只有公共利益受损一个理由。
• 公告2个工作日、备案7个工作日,两个动作都要做,不能互相替代。
做政府采购,很多违规不是故意,而是习惯性动作踩了线 。。把节点理顺,把动作前置,能少背很多罚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