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政法大学新开设的《刑事辩护学》本科选修课于2026年10月10日正式开课。本课程系国内政法院校中,首次把《刑事辩护学》作为一门独立课程,面向本科学生开设,兼顾理论体系与实务实操,在本科法学教育中实现了零的突破。本课程由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西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等研究院执行院长潘金贵担任课程负责人,联合大成专业刑辩团队共同参与教学,联袂将该课程打造成为本科精品课程。《刑事辩护学》第一讲由大成北京娄秋琴律师讲“刑事辩护的理论与实践”,第二讲由大成上海朱海斌律师主讲“侦查阶段的辩护”。后面还将由史玉庆、马丽敏、刘丽云、李悦佳、刘万、王珏律师分别讲授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审判阶段的辩护以及会见、沟通、阅卷、质证、发问、调查、辩论与写作的辩护技能。
朱海斌律师系大成中国区顾问委员会委员、大成上海管委会成员、高级合伙人、大成刑委会理事、上海大学等高校法学院兼职教授、曾在上海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总队及某分局工作多年。执业以来,曾获大成刑委会首届“十佳辩护人”、LegalOne刑事业务“实力之星”等多项荣誉,专注于各类型经济犯罪案件的办理。

在课程伊始,潘金贵教授就《刑事辩护学》后续授课模式作了简单的介绍。本课程的每一专题都将围绕辩护实践展开,由一线刑辩律师分阶段、分主题讲授,逐一呈现优秀刑辩律师在办案过程中的操作做法、经验积累以及所面临的现实问题。本课程虽以实务为主,但仍会略涉一定的相关理论知识。同时,潘教授就侦查阶段辩护的基础问题作进一步铺垫。他提到,结合我国司法实践的特殊情况,决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命运的,往往不是审判阶段,而是侦查阶段。换言之,若侦查人员已通过合法、有效的方式全面收集证据,那么辩护律师在证据补救与事实纠偏方面的影响便相对有限。反之,侦查阶段一旦出现问题,而律师又能有效介入,案件便可能走向另一种结局。可以说,侦查阶段所出现的问题往往给予了律师较大的辩护空间,也正因如此,侦查阶段才举足轻重而又变数丛生:有的案件律师会见受阻,而有的案件律师甚至难以介入。美国著名的米兰达规则既确认了沉默权,又肯定了律师帮助权。但是我国目前尚未承认沉默权,那么,在侦查阶段,律师究竟能通过什么行为来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这也正是今天讲座要回答的问题。

随后由朱海斌律师正式开始授课。首先,朱海斌律师认为,侦查阶段是开展刑事辩护工作至关重要的环节。我国虽持续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但在司法实务中,案件往往于侦查阶段就已基本定型,侦查工作的扎实程度决定了案件的后续走向。诚然,法律设置了立案监督、退回补充侦查等制约与纠错机制。但受办案时限、人力配置、司法考核、案件体量等现实限制,这些机制落地难度大、纠偏效果有限。因此,侦查阶段在很大程度上奠定了审查起诉与审判阶段案件处理的基本格局,是刑辩工作中不可忽视的重要阶段。朱海斌律师同时谈到,传统法学教育多聚焦于既定事实与完备证据基础上的罪名定性与法律适用。但在司法实务中,疑难复杂刑事案件的核心争议,有时不在于定性与法条适用的分歧,而可能在于基础事实能否查清、证据链条是否完整、证据之间是否存在矛盾、法律事实能否完整还原。以金融领域某高管案件为例,职务侵占、商业贿赂行为相互交织,案件定性的核心难点在于查清涉案共犯是具有共同侵占公司财物的主观故意,还是存在行受贿的故意。该类案件的意思联络证据容易灭失,也是其辩护的难点所在。除此之外,案件最终处理结果还受到多重外部因素的综合影响,包括阶段性的刑事政策、公检法机关内部的考核机制、案件社会影响与办案效果导向、司法资源配置情况等。基于此,刑事辩护人不能机械套用法律条文,需要主动换位思考,兼具侦查思维,熟悉侦查逻辑与办案流程,做到知己知彼、精准辩护。
其次,朱海斌律师分析指出,相较于审查起诉、审判阶段,侦查阶段辩护具有特殊性与局限性,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第一,案件信息不对称。辩护人在侦查阶段无法阅卷,获取的案件信息不完整,甚至存在偏差,对案件全貌难以精准把握,辩护中的判断更需审慎。第二,律师会见权存在实际限制。2012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辩护律师持三证要求会见的,看守所应当在48小时内安排。但实务中,个别侦查机关通过连续提审等方式挤占会见窗口期,变相限制了律师会见权,影响了辩护工作的开展。第三,辩护人执业权利受限较多。侦查阶段律师的调查取证、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权利均存在严格限制。第四,刑事案件程序越向后推进,当事人争取无罪、轻罪、从轻处罚的难度越大。若能在侦查阶段成功为当事人变更强制措施、争取取保候审,将显著改善案件局面,为后续阶段的有效辩护奠定基础。因此,律师在案件初发阶段第一时间介入辩护,不仅能够向当事人说明诉讼权利、解读涉案罪名与法律后果、指导当事人合法理性应对侦查讯问,更能对侦查行为形成有效制约,促进案件办理的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
再次,朱海斌律师结合其实务经验,梳理了典型侦查行为的审查要点。他认为,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仍是现阶段刑事诉讼中重要的证据种类,对案件事实认定具有关键作用,辩护人必须熟练掌握应对违法讯问的辩护技巧,有效识别、应对诱供、指名问供、疲劳审讯、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情形,及时固定违法线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同时,辩护人需区分询问与讯问的程序边界,杜绝程序误判。部分案件存在“先询问、后讯问、再立案”的办案模式,侦查机关前期以询问的方式固定基础事实,事实基本查实后,随即转为讯问并正式立案侦查。辩护人需全程关注前期询问笔录的合法性、真实性。针对勘验、检查、辨认三类侦查行为,辩护核心在于审查程序合法性、流程规范性、笔录真实性;针对搜查、扣押行为,需重点核查扣押清单、封存流程、物品保管等环节的常见程序漏洞。此外,律师需留意通缉、网上追逃、边控等措施的适用边界,避免被侦查机关滥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此外,朱海斌律师系统梳理了侦查阶段律师的八大核心履职工作,内容详实、贴合实务。第一,精细化会见工作。首次会见为侦查阶段辩护的关键环节,会见全程应严守执业底线,严禁帮助当事人串供、教唆虚假供述、帮助伪造证据、传递违禁物品;在合规范围内,向家属反馈案件信息、保障家属合理知情权,同时注意全程严守执业风险红线。第二,依法开展申诉与控告。针对侦查阶段出现的错误立案、违法逮捕、强制措施适用不当、违法查封、扣押、处置涉案财产、疲劳审讯、非法羁押、暴力取证等违法侦查行为,辩护人需依法启动申诉、控告程序,及时纠错止损,全方位保障当事人的人身权、财产权与诉讼权利。第三,高效对接侦查机关。掌握与侦查部门的沟通节奏与技巧,规范递交、有理有据地提出法律意见。第四,做好强制措施变更与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把握申请时间窗口,在案件事实基本固定、当事人社会危险性较低、无串供或毁灭证据风险的关键时机,及时申请取保候审、申请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同时理性引导家属预期,客观告知案件风险与辩护边界,杜绝过度承诺带来的执业风险。第五,审慎开展调查取证。主动核查、收集当事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等依法应当及时告知办案机关的关键证据。第六,积极开展调解、和解工作。针对有被害人、被害单位的案件,在合法合规前提下,掌握协商沟通技巧,就退赃退赔、赔偿损失、取得谅解等事宜开展良性沟通;符合法定条件的,积极促成和解,为当事人争取从宽处罚情节。第七,主动争取从宽量刑情节。识别自首、坦白、立功等情节,熟悉各地司法政策差异与裁量尺度,规范留存相关证据材料。第八,妥善处理辩护策略冲突。当律师专业辩护方案与当事人及其家属的诉求和意见存在分歧时,律师需坚守专业判断,充分开展沟通释法,以书面形式告知风险与方案利弊,在坚守执业规范的前提下,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最终选择权。
最后,朱海斌律师着重强调了侦查阶段律师执业必须严守的五大风险禁区。第一,严禁实施伪造证据、妨害作证、诱导虚假供述等任何妨害刑事诉讼的行为,坚守执业法律底线。第二,严守律师保密义务。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有关情况和信息依法予以保密;但知悉委托人或者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依法及时告知司法机关。第三,严格规范会见行为。严禁协助当事人串供,严禁为当事人传递违禁品;会见期间不得携带录音录像、通信设备进入会见场所,杜绝违规。第四,适度把控家属告知尺度。既要依法保障家属知情权,避免过度保守、因噎废食,又要严格管控案件信息外泄风险,杜绝因信息泄露引发串供、毁灭证据、干扰证人作证等风险。第五,全程规范执业、留痕办案。严守行业纪律与执业规范,取证、沟通、文书送达全程书面留痕、如实记录;坚守职业操守,坚决抵制利益诱惑,杜绝违规执业。

之后,潘金贵教授就“侦查阶段的刑事辩护”问题作了几点总结和补充:其一,面对法律咨询,既要围绕犯罪嫌疑人可能涉嫌的罪名作出解答,也要及时、全面地回应当事人更为关心的量刑问题。其二,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原则上不得自行调查取证,但需要注意三类例外情形:第一,不在犯罪现场的证据;第二,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证据;第三,犯罪嫌疑人系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其三,坚决杜绝答应当事人要求,在会见后向外界传达相关涉案信息;其四,在审查批捕阶段尽最大努力追求“不捕”结果,以避免“逮捕绑架诉讼”的情形。既要主动约见承办检察官,当面表达不应逮捕意见,又要提交一份书面的意见材料;其五,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建议当事人是否具结认罪认罚。如果案件已到侦查后期,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当事人也如实供述,律师可以建议其尽早具结以获得最大量刑优惠。但如果当事人对行为性质存在根本争议,在证据尚未全面开示的侦查阶段,律师应当守住底线,将认罪认罚的决定推迟到审查起诉阶段,待阅完卷宗、掌握全部证据后,再与当事人共同作出理性选择。在课堂的尾声,本次讲座进入提问环节,同学们踊跃参与交流。

在课堂的尾声,本次的讲座进入提问环节,同学们踊跃参与交流环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