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岁月不改初心,静待公正回响

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让群众权利救济渠道持续得到完善。在司法实践当中,不少陈年案件的申诉历程,既承载着当事人对个人清白的执着坚守,也映照出我国司法纠错、权利保障制度不断发展的时代进程。贵州民警吴欣恒的二十八载申诉经历,便是这样一起值得回望与理性审视的陈年旧案。1996 年秋天,黔东南从江县一次扫黄打非公务行动,将时任丙妹派出所指导员吴欣恒卷入一桩刑事案件。根据其多年递交的申诉材料记述,因办理一起涉色情场所案件,他此后被以抢劫罪定罪,由此开启了长达二十八年的申诉之路。当事人始终坚持自身无罪的主张,同时反映案卷材料、监督意见落实等方面存在诸多疑点,期待司法机关能够予以核查厘清。

1996 年 10 月中旬的一个夜晚,从江县城郊,吴欣恒与同事孟忠祥执行公务返程途中,发现路边店水上包厢内存在男女涉嫌色情交易的情况。现场查获的涉事女子为在校中学生,据办案记录反映,该女子系被店主教唆胁迫,相关人员对涉嫌卖淫嫖娼行为作出供述,相关卷宗当时留存于从江县公安局。

据吴欣恒申诉材料陈述,在传讯该店经营者过程中,对方态度抗拒,声称有当地检察系统相关人员作为依托,不愿配合传唤与处罚。经和派出所所长沟通商议之后,吴欣恒带领五名警务人员,对该店铺的一套卡拉 OK 设备予以扣押。

扣押设备的第三天,吴欣恒回忆称,时任从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李玉光找到他,要求无条件退回扣押物品;吴欣恒提出应当先完成案件处置,再办理物品返还,双方就此产生分歧,对方留下警示性话语。彼时的吴欣恒并未预料,这次公务处置,会成为自身人生重大转折的起点。

1996 年 12 月 18 日,吴欣恒接到从江县检察院传唤,事由关联此前办理的一起非法套购木材案件。按照吴欣恒的申诉说法,当时从江县委、县政府为遏制木材非法外流,向政法干警布置了查处任务以及相应罚没指标,该起案件属于正常履职办案范畴。

吴欣恒在申诉材料中提出,因前述扫黄办案产生矛盾,时任检察长李玉光对其进行追责处理。当事人自述,其与另外两名民警经历长时间通宵讯问,在身心疲惫状态下,在讯问笔录上完成签字按印;同时申诉材料反映,检察院一名临时驾驶员多次进入看守所参与提审、调查取证工作。吴欣恒一方提出,按照当年刑事诉讼相关规定,抢劫罪案件一般由公安机关负责立案侦查,检察院直接介入办理该案,在程序层面存在值得探讨的地方。

1997 年 6 月,经历六个多月异地羁押之后,黔东南州检察院作出(1997)不诉字 2 号不起诉决定书,认定吴欣恒等人不构成抢劫罪,三人于 6 月 28 日予以释放。时隔七个月,1998 年 2 月 13 日,吴欣恒等人再次被执行逮捕,黔东南州检察院以(1998)刑诉字第 9 号起诉书,重新指控其构成抢劫罪。参与一审的辩护律师表示,本次起诉所依据的证据,和此前作出不起诉决定的证据基本一致,同一办案机关依据相近证据作出截然不同的处理结论,让辩护方对案件办理产生疑问。

根据吴欣恒一方的申诉陈述,该案被认定的主要涉案人员杨光德,在案件初期并未被逮捕,而二名民警却被长期羁押。申诉材料提出,办案过程中存在引导同案人员划分责任、动员相关人员提交控告等情形;当事人一方认为,本案缺少直接报案的被害人,相关言词证据的形成背景有待进一步核实。

1998 年 4 月,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开展一审开庭审理。吴欣恒回忆,庭审过程当中,法庭对被告人一方的举证、辩解作出限制,审判人员曾表示案件受外部因素影响。一审法院审理之后,以抢劫罪判处吴欣恒有期徒刑十年。

一审阶段,四名辩护律师之中,谭能东、腾代珍两位资深法律工作者均提交完整辩护意见。辩护方提出,几名被告人的行为属于履行警务工作职责,不具备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公诉机关指控犯罪的证据不够充分,仅依靠存有争议的口供定罪,不符合刑事司法裁判原则,应当宣告被告人无罪。

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依法提起上诉。1998 年 9 月,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1998)黔刑终字第 265 号终审刑事判决,维持定罪结论,改判吴欣恒有期徒刑五年,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自此之后的二十八年间,吴欣恒持续向有关部门提出刑事申诉,申诉请求多次被驳回。

据 1997 年 6 月 18 日黔东南州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第六次会议纪要记载,为厘清案件争议,州人大常委会召集公检法主要负责人以及二十九名人大委员专题研讨该案,会议形成倾向性意见,认为吴欣恒等人行为属于正常执法履职,不应当认定为刑事犯罪,并建议州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处理。吴欣恒反映,这份人大监督意见,后续并未落地执行。

吴欣恒一方还提出,该案不起诉之后重新起诉阶段,熟悉办案流程的工作人员不愿接手,案件交由办案经验尚浅的侦查起诉一人承办。

刑满释放之后,吴欣恒踏上漫长的申诉维权道路。2022 年 7 月,受当事人委托,北京先平律师事务所顾先平律师前往法院查阅卷宗。根据当事人与代理律师的阅卷反馈,一审案卷留存的证据目录清单上,列明有多份书证、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但律师多次申请查阅全部证据原件未能如愿;申诉方称卷宗目录记录的 78 页关键材料不见留存,怀疑案卷材料存在缺失情况。

2026 年,中央第十巡视组对最高人民法院开展巡视期间,吴欣恒方向巡视组递交案件申诉材料。巡视组接收材料之后,按照工作流程转交最高人民法院处理,12368 诉讼服务平台向代理律师反馈,相关事项会依法予以办理。截至目前,当事人尚未收到该案明确的办理结果。

这一起历经多年的刑事争议案件,不仅彻底改变吴欣恒个人的职业人生轨迹,也给多名涉案人员的家庭带来沉重的生活与精神压力。相关人员家庭出现婚姻变故、亲情疏离,部分当事人晚年独自在外谋生,生活处境较为艰难。

如今吴欣恒已是花甲之年。他早年参军入伍,服役期间多次立功受奖,转入公安系统工作之后,还获评省公安厅九七年度先进个人荣誉。家中堆积厚厚一摞申诉材料、泛黄的法律文书以及残缺的卷宗复印件,见证着他二十余年的维权路程。在他的记忆里,1996 年那个夜晚,自己只是履行一名基层民警应当完成的岗位职责。

全面依法治国持续向前推进,我国刑事申诉复查制度不断完善,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充分保障公民的申诉权利,努力让每一位群众在司法案件当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吴欣恒长达二十八载的申诉,是公民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缩影,案件当中当事人所反映的各类疑点,有待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进一步核查甄别。期待相关案件能够得到严谨细致的对待,通过法定程序厘清事实,维护法律的权威与公信力,守护法治带给每一个普通人的安全感与公正期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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