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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愿法律:著作权侵权被告不一定是侵权人

“什么?我侵权了?”依愿法律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发现,当收到法院传票或原告公司侵权律师函的一刻起,“侵权人”陷入了自我认定侵权事实的前置条件中,造成当事人对知识产权认知的混乱,第一时间被灌输“自己是侵权方,为了免于起诉,应抓紧赔偿”,但被告就一定是侵权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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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愿法律提醒:被告只是法律程序的开始

依愿法律知识产权研究员——李瑛莉律师,通过成功办理460件知识产权案件地潜心研究,给“被侵权人”归纳出点解决问题策略:

一、 著作权与创作内容类型的不同判定关系差异

著作权内容类型不同,导致知识产权侵权要素条件各不相同,我们在确定是否侵权时,最基础的是先了解所涉及的著作权侵权内容的类型。

著作权常见侵权内容类型为软件著作权侵权、代码侵权、算法侵权;视频侵权图片侵权、设计作品侵权;以及文字(例如:小说、文学)作品侵权;音乐作品侵权等形式,不同的内容在辩别知识产权侵权要素条件都各不相同,因此不能依靠一个主观认定侵权或对方提出侵权而认定。

持续爆火的短视频内容是否属于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短视频过于简单可能无法构成作品。比如在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的“抖音诉伙拍案”(以下简称抖音案)[vii]和北京海淀法院审理的“快手诉补刀小视频案”(以下简称快手案)[viii]中,被告均认为涉案短视频不具有独创性,不构成著作法保护的作品。                                                                        二、 “侵权人”需要对原告作品的著作权进行分析

首先,原告作为著作权权利方,其作品必须具有独创性及符合著作权的相关要求,如果达不到相关标准即使拥有著作权登记证明,也无法受到著作权法律保护;其次,对原告的权利进行分析,并结合授权期限授权方式等评估其主要权利的主张能力;再次,评估原方授权链条是否完整性,国外授权至国内的有效性等,这其中任何一个条件不具备,原告的请求可能得不到法院的支持,案件成立的条件可能直接被推翻,这样来看,我们还是被告方吗?

在计算机软件开发的某些领域,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29条规定:“软件开发者开发软件,由于可供选用的表达方式有限而与已经存在的软件相似的,不构成对已经存在的软件著作权的侵犯”。计算机软件如果仅能通过特定的或有限的编码方式,尽管实质性相似接触可能性,也不构成侵权。

三、著作权侵权证据进行专业排查

在原告作品的著作权无质疑后,我们要进行侵权证据的专业排查第一,对被告使用方式进行分析,明确被告的行为侵权么?是不是构成合理使用或者法定许可?第二,针对复制权、改编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被告的使用方式到底侵犯原告哪个权利?原告主张对?第三,原被告哪一方存在在先“接触”,接触+实质性相似是著作权侵权的认定标准。被告和原告谁的作品发表的早?被告有没有参考其他人的在先作品等因素直接决定了侵权能否成立。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例如“人民的名义”案件,人民法院认定原、被告作品之间在实质性相似,尽管两部小说在某些人物设置上选取了相同或相似的素材,但这些素材都属于日常生活中常见的,并非原告的独创性表达,不应被某一部作品所独占。依愿法律在分析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时,不仅有专业的律师更有AI技术的加持,为司法认定提供有利支撑

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逐渐形成了“实质性相似加接触”的基本规则,将其作为判定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核心标准,依愿法律AI技术可快速有效辨别作品之间是否存在实质性相似

四、 对于侵权责任承担的认定

法律依愿知识产权研究团队就侵权责任认定,有针对性地研究了以下4种原则,为当事人可能的侵权行为梳理思路:

1.合法来源原则

商品销售侵权是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应从商品有无合法来源、销售商的认知能力及是否具有主观故意等进行考量,对于主观上没有侵权故意、客观上尽到了合理审查义务并能够提供销售来源的销售商,只需要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不需承担赔偿责任。

2.避风港原则

在网络内容侵权中,平台方是否履行了“通知-删除”义务,在同类型案件中,承担责任或有不同

3.“雷同原则

文学或影视作品中,最常见侵权案件为抄袭、雷同与借鉴(洗稿),当事人最多的疑问是从知识产权法律角度如何界定内容是否存在抄袭、雷同等情况?法律依愿知识产权研究团队针对曲型案例研究、举证观点形成雷同原则;接触、表达、场景、领域、思想、相似比例等都会最终影响是否构成抄袭。

4.“同人原则二创原则

法律依愿知识产权研究团队研究了同人作品的价值与引入新标准,《著作权法》保护“表达”而不保护“思想”,故事情节整体上不构成实质性相似,不会导致读者产生相同或相似的欣赏体验,不构成著作权侵权。

备受关注的“国内同人作品第一案”——查良镛(笔名金庸,下称金庸)诉杨治(笔名江南,下称江南)等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下称“金庸诉江南案”或“本案”),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对同人作品的侵权判断具有重要意义

五、 对于侵权损害的认定

法律依愿知识产权研究团队从传播量、点击量、销售量、知名度、转发量等多数据视角,深度研究了侵权损害认定,并同步进行了案例数据评估

此外,对于作为平台方的被告,是否承担侵权责任主要看其有没有过错,我们发现,原告方一般基于知名度、显著位置、是否主动进行了选择、编辑、修改和推荐来主张侵权过错,而该上述主张不一定能完全认定被告的侵权损害责任

法律依愿知识产权研究员提示当事人应警惕所谓的侵权行为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

依愿法律知识产权研究中心是AI技术+专家团队,由国内知识产权专业律师李瑛莉律师带领国内外知识产权、外商投资法、民商事仲裁领域资深专家律师共同参与研究,持续对于知识产权领域多种角色进行事实、专业、法域研究,形成独具特色的知识产权解决方案。

侵权被告的诉讼策略研究中,团队形成了原告方证明力研究、被告方举证排他研究、降低风险与应诉策略、和解防坑与谈判策略在多种专业领域的研讨过程中,我们发现:被告,不一定是侵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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