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内消息 会员中心 将文章置顶到百度搜索首页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搜索:
标题 内容 作者
【投稿咨询】
【我也要发广告】

新人限时福利

松水聚贤英,江城研新规|“两高”《贪污贿赂解释(二)》 施行与刑事辩护研讨会隆重举行

2026年7月,盛夏北国,松江潮涌。值此北京大成(吉林)律师事务所成立三十周年之际,在“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下称《贪污贿赂解释(二)》]施行背景下,由大成刑事专业委员会与吉林市律师协会联合主办,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省法学会犯罪预防研究会协办,北京大成(吉林)律师事务所承办的“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施行与刑事辩护研讨会”于吉林市世贸万锦大酒店隆重举行。本次研讨会广纳四方同仁,吸引了来自全国各地的专家学者、律界同仁、社会各界人士等500余人共赴盛会。

学界名家与刑辩精英群贤毕至,共赴这场法意交融的思想之约。席间分享嘉宾横跨学理与实务,贯通立法原意与辩护技法,如一幅长卷徐徐铺展,将“两高”《贪污贿赂解释(二)》的适用全景,从宏观的制度架构到微观的办案策略,层层呈现、巨细靡遗。本次研讨会既是对新规立法原意与实务适用的深度叩问,亦是法律职业共同体交锋思辨、凝智聚力的专业雅集,于观点碰撞中探求真知,于法理思辨中明晰方向,为新规时代刑事辩护的高质量发展沉淀下厚重的思想共识。

开场致辞:凝心启幕,共赴新程

本次研讨会由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大成刑事专业委员会理事、大成长春分所刑事专业组负责人李悦佳律师担纲主持。李律师首先欢迎与会同仁的到来,并指出本次活动汇聚学界与实务界多重视角,旨在搭建开放共融的专业交流平台,共研新规要义、共辩实务难点、共寻辩护新径。

随后,多位领导与嘉宾依次登台致辞,为本次研讨会拉开思想交流的序幕。

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大成刑事专业委员会牵头人娄秋琴主任在致辞中首先对来自全国各地的与会嘉宾表示热烈欢迎与诚挚问候,并衷心感谢大成吉林分所对本次研讨会的高规格承办。围绕《贪污贿赂司法解释(二)》的研讨主题,娄主任指出当前职务犯罪辩护尚存诸多实务困惑,新规出台也引发了广泛讨论,本次会议正是要汇聚全国专家智慧,为一线律师破解办案难题、拓展辩护思路。其次,娄主任也向在场同仁倡议:一是始终保有辩护信心,即便认罪认罚案件占比较高,仍可通过精细化阅卷深挖辩护空间,并以自身经办的重大职务犯罪成功改判案例印证专业辩护的价值;二是立足一线办案经验积极建言,为司法解释的落地完善贡献实务声音;三是精研新规、吃透法条,主动把握适用要点,全力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最后,期待全天的思想碰撞能为同仁们带来全新的专业启发,并预祝本次研讨会圆满成功。

吉林市法学会副会长、吉林市律师协会监事长孟昭惠登台致辞,孟副会长结合吉林省法律服务生态与职务犯罪辩护行业现状,对本次研讨会的实践价值与行业意义给予了高度肯定。同时,孟副会长呼吁全市律师潜心研学、深钻细悟,逐条梳理解读《贪污贿赂解释(二)》的条文要义与制度逻辑,务求学深悟透、了然于胸;精准把握司法解释的精神内核与适用边界,做到法理明晰、尺度有据,实现心中有数、手中有策;坚持学用贯通、知行合一,将研学所得切实转化为辩护能力与服务质效,以专业担当回应时代命题,为刑事辩护高质量发展持续贡献智慧与力量。

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吉林省法学会犯罪预防研究会副会长陈劲阳教授作为协办方代表登台致辞。他向远道而来的行业专家、律师同仁致以问候,同时对精心筹备本次盛会的主办方与承办方表达由衷感谢。陈教授结合当下职务犯罪司法实践,分享了对新出台贪污贿赂司法解释(二)的学术思考,梳理出文件三大关键创新:落实不同所有制经济平等司法保护、明晰股权代持、雅贿等新型隐性腐败认定标准、完善单位贿赂犯罪定罪量刑体系。他表示,理论与实务相辅相成,本次研讨会搭建起绝佳交流平台,期盼学界与执业律师充分交流碰撞,打通理论研究与司法办案的壁垒,精准把握司法解释适用尺度,合力推动职务犯罪领域法治实践提质增效,并预祝本次研讨会取得丰硕成果。

吉林市律师协会名誉会长、大成吉林分所主任于耀武主任作为承办方代表,在致辞中首先对各位领导、专家学者和律师同仁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和衷心感谢。他指出,本次研讨会是大成吉林分所成立三十周年庆典系列活动的重头戏,三十年来分所与中国法治进程同频共振,能够承办此次高规格专业研讨会,既是对分所三十年深耕的肯定,也是一份回馈行业的责任与荣光。围绕《贪污贿赂解释(二)》的施行,于主任强调,新规对惩治贪污贿赂犯罪提出了新的理解与适用,精准把握其立法原意与制度逻辑,对刑辩律师意义重大、影响深远。他提出,专业服务的根本在于为客户创造价值,本次研讨会正是对立法精神与实务适用的深度研磨,也是法律职业共同体与市场主体间的思想交锋与智慧共享。最后,于主任表示,三十年是里程碑,更是新起点,大成吉林将常态化搭建法治交流研讨平台,以研促思、以辩明道,以专业力量回应时代命题,并预祝研讨会圆满成功。

主题分享:新规释明,辩护赋能

开场致辞的余韵尚在会场萦回,思想的征程已然向纵深处进发。多位深耕职务犯罪领域的专家学者与资深刑辩律师依次登台,从立法原意、司法适用、辩护策略等多个维度,对《贪污贿赂解释(二)》的核心条款与实务难点展开逐层拆解,既有宏观的规则体系梳理,亦有微观的办案技法传授,张弛有度、巨细靡遗,为在场同仁铺展了一幅新规适用的全景专业画卷。

首位分享嘉宾为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吉林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陈劲阳教授,他以《贪污贿赂解释(二)第11条、第12条的解析》为题,从学理层面对新规的整体框架与核心变革展开系统阐释,并聚焦解释第11条、第12条核心规则展开深度学理解读。针对第11条预期收益型受贿条款,陈教授梳理了近二十年的规范演进脉络,明确“预期收益”的独立贿赂对象地位,区分已实际获利、尚未获利、部分抛售三类情形确立差异化数额认定标准,并结合最高检指导性案例,拆解职务便利、收益确定性、风险约定等核心构成要件,回应“案发时市场价格”基准选取等实务难点。针对第12条特定财物型受贿条款,陈教授构建“真伪鉴定前置-价格认定跟进-数额终局确定”的三层规范逻辑,强调真伪鉴定的强制属性,明晰票据齐全可豁免价格认定的适用边界,重点阐释“授意购买按实际支付金额认额”的例外规则,结合典型案例对主观认识错误、价格基准日选择等疑难问题作出类型化解答,为股权、“雅贿”类新型受贿案件办理提供了清晰的实务指引。

随后的议程由大成刑事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大成太原分所管委会副主任、刑事专业组负责人常洁律师接棒主持。

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大成刑事专业委员会联合牵头人、河南省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李红新律师登台开讲,围绕《新解释下职务犯罪案件办理思路》,深度解读新解释二背景下职务犯罪案件的办理思路与实务要点。内容主要覆盖非公职务犯罪定罪标准拉平、预期收益数额认定、单位与个人犯罪界分、穿透式追赃等核心规则的理解和适用,结合多起典型指导案例拆解新型受贿认定、罪名定性争议等实务难点,从刑事控告、企业刑事合规、精细化辩护三个维度分享了可落地的办案思路,为参会同仁应对新规挑战提供了可借鉴的实务指引。

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大成刑事专业委员会顾问、江苏省律协职务犯罪预防与辩护业务委员会副主任薛火根律师,以《参照≠按照——〈贪污贿赂解释(二)〉第八条的理解与辩护策略》为题,聚焦新规中最受实务关注的第八条条款,展开了深度剖析。他首先从法解释学角度,系统论证“参照”≠“按照”,并引用两高权威解读指出,第八条采用“参照”而非“按照”,是基于民企治理现状,旨在坚持平等保护原则下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确保罪责刑相适应,同时对比域外立法模式,进一步阐明“参照”≠“按照”的合理性。然而,薛律师警示实务中“参照”极易异化为“按照”,可能导致非公职务犯罪入罪门槛和刑罚升格标准被不当降低。最后,薛律师结合亲办的原始股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梳理了刑法及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规则,对比不同法律适用场景下的量刑差异,总结出“参照≠按照、从旧兼从轻、罪责刑相适应、宽严相济”四大辩护策略,为同类案件的实务辩护提供了可复制的实操路径。

接下来,长春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吉林新锐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学峰律师登台分享,以《国家工作人员出资购买股权行为性质的认定》为主题,针对股权类“隐形腐败”这一实务高频难点,结合典型案例拆解了行为定性的核心标准与辩护切入要点。刘律师指出,最高法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实际出资购买股权行为性质的认定,入库案例对现行有效的司法解释规定的内容进行了细化和重构,把“行为人本身是否具有原始股购买资格、行贿人是否通过单方赋予行为人购买权以实现利益输送,进而形成权钱交易关系”作为事实认定的重点。因此,刘律师建议辩护人在办理该类案件时,应当着重从“股权购买是否具有资格限制”“案涉股权是否具有必然升值的属性”“案涉股权的购买行为是否具有交易的等价性、收益的比例性、风险的承受性”“行为人是否对股权购买存在资格限制和股份必然升值等事实存在明知”等方面出发,辨析证据对待证事实的证明力,才能准确认定行为性质。

一上午的法理思辨层层推进,研讨会在满载的智识输出中暂落帷幕。与会同仁相继步入午休,于盛夏午间稍作休整,为下午更深邃的思想交锋养精蓄锐。

午后议程重启,思辨再续新章。下午的研讨会由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大成刑事专业委员会理事赵庆杨律师主持,议程延续上午的专业深度,继续围绕新规适用中的前沿争议与实战策略展开探讨。

下午首位分享嘉宾为原最高法院法官、现智调中心和天平调解中心联合创始人、《法治应生》主理人黄应生老师,他以《平等保护的理想与选择性打击的现实——评贪污贿赂解释二第8条》为题作专题发言。他指出,《贪污贿赂解释(二)》第8条统一公私领域职务犯罪量刑尺度,将刚性执行改为弹性参照,立法初衷理想,意在破除唯数额论、落实司法平等,实现罪责刑相适应,具备扎实法理基础。但本条立法落地后,极有可能沦为选择性打击民营主体的司法现实。受制于僵化司法考核、地方利益裹挟、逐利执法顽疾,实务部门可能曲解法条,混淆“参照”与“按照”,机械定罪量刑。大幅降低入罪门槛,可能纵容股东借刑事手段报复内斗、异地办案机关开展“远洋捕捞”式执法。黄老师呼吁,必须纠治机械司法、根治选择性执法乱象,审慎用好自由裁量权,恪守司法中立底线,平等保护全部市场主体,守护民营经济发展法治根基。

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大成刑事专业委员会理事孙晓洋律师带来实战案例复盘,以《反转与穿透——一起非公受贿案件的辩护方案复盘》为题,通过真实案件的全流程拆解,生动展现了新规背景下职务犯罪辩护的破局思路与实操技法。孙律师分享在办案过程中,对辩护方案进行了精心安排:成功实现了指控罪名从“非公受贿罪”向“对非行贿罪”的反转;穿透个人犯罪表象,直指单位犯罪这一核心;指出在单位对非行贿前提下,被告人显属从犯。辩护意见的发表致使公诉机关主动大幅降低量刑建议,终致法院对被告人减轻处罚。本案中,律师深度挖掘事实,认真研究有争议的法律适用,与检法有效沟通,最终实现有效辩护。孙律师结合本案指出,司法解释二颁布后,单位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入罪门槛更低,处罚更重,穿透更深。为规避此一风险,企业亟需加强反腐败、反商业贿赂合规建设,防范商业潜规则转化为刑事风险。

 

圆桌论坛:交锋交融,集智聚力

主题分享余韵未散,研讨会旋即步入多向交锋、思辨更趋炽烈的圆桌论坛环节。圆桌论坛由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大成刑事专业委员会联合牵头人胡珺律师主持,四位资深刑辩律师作为与谈嘉宾齐聚台前,围绕《贪污贿赂解释(二)》施行后的刑事控告路径展开多视角、深层次的对话交流。

本次圆桌论坛的与谈嘉宾分别为: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大成刑事专业委员会理事张志勇律师,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大成吉林分所刑事专业组负责人张晴律师,大成刑事专业委员会理事、大成沈阳分所刑事专业组负责人张春微律师,大成律师事务所顾问、前宁波海关缉私局侦查处四级高级警长、涉税科科长林春雷

圆桌伊始,胡珺律师提纲挈领地抛出核心议题,直指民企刑事控告实务中的关键命题:《贪污贿赂解释(二)》的施行,对民营企业刑事控告带来了哪些深刻变化?职务侵占罪等高频罪名在司法实践中应如何精准把握?新规背景下,民营企业提出刑事控告面临哪些新机遇与新挑战?尤为值得关注的是,立案难、侦查资源不足等现实困境应如何破解?这一系列切中肯綮的问题,为整场圆桌论坛定下了务实而深邃的基调。

张志勇律师首先从辩护、控告、合规的关系出发,认为辩护是盾,控告是矛,合规是帆,三者有机结合,企业和个人才能行稳致远。从刑法修正案十二到司法解释(二)出台,出现新的变化,刑事控告业务将会出现井喷态势,与之相应的刑事辩护业务也会增加,对公司、企业与个人的刑事合规也提出更高要求。如何控告,要有“大控告”理念,即站在司法机关、被害人、被告人的角度考虑问题,穷尽一切手段,实现控告目标。站在司法机关角度,如何能让控告成立,如何能让控告进入下一个追诉环节。要从辩护的角度思考如何去控告,如考虑证据收集、追诉时效、从旧兼从轻、数额与情节等,减少出罪的各种变量。财产类犯罪的控告,一定要有准确的数据,如职务侵占与挪用资金,首先要做好财务审计,向公安提供清晰的司法审计报告,提高公信力,提高报案成功率。

张晴律师结合自身经办职务侵占类企业刑事控告真实案例,剖析新规出台后民营企业刑事控告工作的显著变化。他指出,企业报案时可依托《贪污贿赂解释(二)》的新规梳理完善证据材料,夯实刑事追诉基础;同时要优化证据整理逻辑、精准把握控告时机,提升控告成功率。并进一步解读了新规为刑事律师带来的业务新机遇:一是拓展企业刑事风险防控专项法律服务;二是补齐企业自主控告存在的证据、流程短板;三是厘清刑民交叉案件办理边界,明晰案件处置方向。张律师的分享立足本地企业实务,兼具实操性与参考价值,为律师同仁办理同类案件提供清晰办案思路。

张春微律师结合其代理的职务侵占案件分享了实务经验。张律师介绍,刑事控告在实践中普遍面临立案难、推进难、取证难等问题,尤其在职务侵占案件中,因企业规模、管理制度、证据基础不同,控告策略需因地制宜。对于制度完善的大中型企业,律师工作重点在于与侦查机关保持专业沟通,推动案件依法及时办理;对于管理制度不健全的企业,律师需协助补强证据、梳理事实,从混乱中寻找突破口。张律师强调,刑事控告既要注重法律效果,也要兼顾社会效果,律师应在法律框架内积极协调各方,推动案件顺利侦办,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林春雷顾问以公安侦查视角分享,刑事控告的成效,不取决于声势是否浩大或关系人情,而取决于证据体系的严密性与程序规范性。实践中,立案难、办案资源紧张是客观现实,但真正阻碍控告成功的,通常是以下失误:混淆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的界限、证据材料零散、控告情绪化、未依法索取回执导致没有留痕证据、对管辖规则认识不清、忽略追诉时效审查,以及仅作口头陈述而不提供书面材料。有效的控告策略,应当首先明确核心目标系追赃挽损、以控促谈还是追究刑责,在此基础上坚持刑事为主、民行协同两手抓,并同步做好控告人自身的风险隔离。证据组织需围绕犯罪构成要件主动构建,罪名选择应精准锚定诈骗、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高发类型,管辖机关的选择须综合考量行为地、结果地等连接点的沟通效率与业务承载力。同时,控告人应切换至公安办案视角,通过办案人员传递善意,实现边打边谈、动态博弈。在救济路径上,需熟悉复议、复核及检察监督程序,但不急于启动,案件走向终究依靠证据扎实推进与程序策略步步为营。

主持人胡珺律师在嘉宾发言的基础上,进一步分享了其独到的实务心得。她结合亲办案例指出,刑事控告不仅需要具备辩护思维,更需具备侦查思维,律师应主动指导侦查机关固定证据、厘清侦查方向,以及控告业务不限于书写控告信、搜集证据,更需完成访谈关键人物、审慎筛选报案人、报案前充分推演等延伸工作,方能切实提升控告成功率。同时,律师还应高度重视追赃挽损工作,通过细致阅卷发现未被查封、冻结的资产线索,切实维护控告人的合法权益。

总结展望:守正笃行,行稳致远

圆桌论坛结束后,研讨会进入总结环节。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大成刑事专业委员会牵头人娄秋琴主任受邀作总结致辞,她指出以单部司法解释为主题举办论坛实属少见,足见《贪污贿赂解释(二)》对实务的深远影响。本次研讨不仅围绕第8条、第11条、第12条等核心条款纵深剖析,更通过刑事控告视角的圆桌对话,补全了辩护与控告的双向维度,充分肯定了本次研讨的专业价值与现实意义,并对新规背景下刑事辩护的未来发展方向提出了期许与展望。娄主任结合二十余年办案经验及分享多起亲办的重大疑难案件,强调专业始终是刑辩律师的立身之基,当前职务犯罪辩护虽面临诸多挑战,但绝非没有作为空间,呼吁广大同行摒弃懈怠心态,深耕法理、细研规则,以经得起专业检验的辩护策略,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践行刑辩人的职业初心。最后,她对大成吉林分所于耀武主任及全体筹备人员的辛勤付出致以诚挚谢意,对吉林律师同仁的向学之风给予了高度赞许,同时感谢大家的支持使本次研讨会取得圆满成功。

至此,本次《贪污贿赂解释(二)》施行与刑事辩护研讨会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落幕。《贪污贿赂解释(二)》的施行,是反腐败法治进程中的重要一步。然法条落地绝非终点,而是司法实践与专业辩护新的起跑线。新规以平等保护为旨归,以精准规制为手段,对刑事辩护提出了更高的专业要求——我们既要在条文的字里行间精研立法原意,又要在实务的纷繁复杂中守住辩护的独立品格;既要以学理的深度拓展辩护的维度,又要以实战的精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与会同仁纷纷表示,本次活动不仅是一次新规知识的系统充电,更是一次刑辩职业初心的回望与坚守。

盛夏松江水奔涌向前,正如法治建设的步履永不停歇。大成刑事专业委员会及各办公室刑事专业组也将持续深耕职务犯罪辩护与合规领域,搭建更多高水平专业交流平台,与广大法律同仁一道,在反腐败法治建设的新征程中坚守专业初心、精进辩护能力,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助力法治中国建设贡献不竭的专业力量。

声明:本文仅代表发布者个人观点,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交易请谨慎。
网友关注排行
科技
探索
企业
财经
重点关注